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DKDR-2012-00002
洞政发〔2012〕11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洞口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洞口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水平,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严格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为目的,公开、公正执法为手段,实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有效制止“放水养鱼”行为,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标准低、征收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县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水平。
二、征收机构及其工作职能
(一)征收机构。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属的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为全县人口计生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队,所需工作人员由所在乡镇、管理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由分管领导任工作队长。各乡镇、管理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队的工作职能主要是协助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从事本辖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工作,行政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领导,业务上直接归口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加强领导,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工作,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村(社区)应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作职能。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是全面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行政管理职能的独立二级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1.财务管理。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在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银行账户,财务开支按规定实行内部一支笔审批,内部会审,向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按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的监督管理。
2.人事管理。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内部人事安排由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方案,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研究,按组织程序任命。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负责对乡镇、管理区征收工作队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做好征收工作队人事调整工作。
3.独立考核。各乡镇、管理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归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考核,并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年度考核评估。
4.统一归口审批。人口计生行政征收(含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案件的立案由乡镇、管理区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审批,报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备案、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做出、缓交、结案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直接审批。人口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初查,立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审批。
5.统一强制执行申请。对需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计生案件统一归口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向法院提起申请,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与法院衔接,乡镇、管理区不得直接向法院申请立案。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局依法负责计生非诉案件执行。
6.统一资金管理。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和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共同对人口计生非税收入的征收上解、划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管理区所收取的人口计生非税收入应及时全额上解县财政专户,每月由县财政按比例拨付给乡镇、管理区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局。
7.统一档案管理。所有执法文书做到一人一案一卷,由社会抚养费征收局负责案件质量、案卷质量、标准审核把关,卷宗档案归口各乡镇、管理区计生办统一保管。
三、征收管理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征收对象。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号)规定标准征收,实行“按实征收”的原则。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每年统一按县有关部门的口径根据上述标准核定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因特殊情况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应办理分期缴纳手续,且首次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40%。
3.征收文书。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使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统一印制的省定规范文书,各乡镇、管理区不得私自印制文书。
4.征收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书》、执行征收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各乡镇、管理区人口计生办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得自行下达征收决定书,必须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审批后,方可下达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未按要求征收到位的不得结案,征收结案统一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审批办理。
5.征收行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必须在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无效造成政策外生育事实的前提下征收,严禁“放水养鱼”、未生先征;必须严格按标准征收,严禁擅自降低或减免;必须亮证凭票征收,严禁无执法证人员私自征收和收钱不开票,不按规范开票。
6.各乡镇、管理区人口计生办按月(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如实上报社会抚养费征收报表,按一案一票一卷的制度提交征收案卷,经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核查无误,方可发放新的票据。
7.结案要求。社会抚养费征收100%到位,经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审批后,才能结案。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票据管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票据领销管理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办理。
1.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和核销。
2.非税收入票据实行“购前审批,限量购领,票款同步,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
3.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三)社会抚养费的收入管理
1.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县财政核拨。
2.缴款义务人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须于当日缴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及时将解缴的社会抚养费解缴国库。
四、支出管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各乡镇、管理区社会抚养费的返回经费安排与各乡镇、管理区的计生水平、征收质量挂钩。
(一)各乡镇、管理区所征收计生非税收入按85%返回安排计生工作经费。另由县级财政调剂安排10%(其中2%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工作经费);县计生领导小组调剂安排5%,用于平衡乡镇之间的社会抚养费返回。
(二)调剂安排的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年底根据各乡镇、管理区本年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按照与“人口计生水平、征收质量挂钩”的原则,综合各项指标测算到各乡镇、管理区的参数,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后,一次性拨付到各乡镇、管理区。
(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每月办理的案件,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解缴到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财政局在提取县财政调剂的10%后,再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局30%、法院30%、相关乡镇、管理区30%的比例结算拨付到单位。
五、使用范围
社会抚养费以县为单位统筹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弥补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费用,其中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资金不得低于征收总额的65%。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主要包括印制各种执法文书工本费、调查取证差旅费、支付银行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等支出。
六、检查监督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县督查室、县公安局、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减负办、社会抚养费征收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坚持“责任到人、按月考核”的办法。乡镇、管理区征收人员实行分村包干负责,对违法对象要“按实”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资金做到“月清月结”,征收到位率要不断提高。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违反党纪国法的单位和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管理
预留3%考核经费的考核,设5个考核指标。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即已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数占应征收人数的比例。此项考核方法为:参照各乡镇、管理区的立案率和年底样本点抽查情况。二是征收到位率:即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数中,每个对象已征收金额占法定应征标准的比例。三是符合政策生育率:以县人口计生局统计股年终报表的符合政策生育率为依据。四是迎省检综合水平:以县人口计生局制订标准为准。五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含各乡镇、管理区财政所账目处理):以财政局的标准为准。考核采用100分制,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率20分,征收到位率20分,政策生育率10分,迎省检综合水平30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20分,按总得分的比例下拨金额(具体考核细则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七、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