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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DKDR-2012-00001
洞政发〔2012〕9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洞口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洞口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简称《省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以下简称《省细则》)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1〕1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从事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下同),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下同)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地税局代征。
(一)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二)县地税局负责所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受理、征收入库、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每季度与县物价局核对一次。
(三)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地税局代征。缴纳义务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县地税局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四)从事通信业、生产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行业的缴纳义务人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级次为省级,就地缴入省国库,其他行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就地缴入县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五)县地税局使用税收票证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其收入列入“103019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并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
    (六)缴纳义务人超过应缴纳数额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县地税局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对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实际收入额的3%负责计提,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第四条 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性收费按总收入额征收1%的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由县物价局直接征收。
第五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和收益,按照定价权限,由县物价局按50%—70%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对锰矿(锰粉)生产、加工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洞口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备忘录2011年第33期之规定执行,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征。
    第七条 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的汽油、柴油,按照汽油、柴油实际销售量0.02元/升计征价格调节基金。除省物价局负责征收的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外,其他汽油、柴油批发、零售企业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负责征收,具体规定按照《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销售的液化气,由县物价局按实际销售量价内征收0.03元/立方米价格调节基金;对销售的管道天然煤气,由县物价局按实际销售量价内征收0.03元/立方米价格调节基金。
第九条 对竹木生产、加工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城镇供水每吨价内征收0.05元价格调节基金,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县物价局每季度与自来水公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对房产交易,按成交额(成交额低于评估鉴证额的,按评估鉴证额)的5 向出售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房产局代征。
    第十二条 对依法出让、转让的国有土地,按地价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应缴收益金的2.4%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实行招、拍、挂交易的土地,亦按上述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易、租赁应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征。
    第十三条 对建安工程按建筑总面积(含地下车库等设施)六层以下(含六层)每平方米4元,七层以上(含七层)每平方米5元,各类构筑工程按工程造价的5 向施工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政务中心代征。
    第十四条 对道路交通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的5 向施工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交通运输或公路部门代征。
    第十五条 对新车购置按购置税的2%向车辆购置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代征。
    第十六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3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省、市驻县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办事处、营业部)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劳动派遣工,不包括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八条 对无法退还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由县物价局按50%比例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征收(代征)机关(单位)申报应缴数额,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属于县地税局代征的项目,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或未足额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地税局应将有关情况定期书面通报县物价局,并配合、协助县物价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地税局、人民银行洞口支行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和对账工作。
    县地税局应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并随同地方税收征管资料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必须符合《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及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属于县地税局代征的项目,缴纳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的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减征、免征、缓征“三税”的,同时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有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二)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并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进行补助,对规范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补助;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事项与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专项预算。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依照规定向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由县财政局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县相关部门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物价局全额收缴。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违反《省办法》、《省细则》和本实施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处罚的,从其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物价、财政、地税、国税、人民银行洞口支行等有关单位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切实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县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洞政发〔2008〕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物价 价格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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