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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12-00007

洞政发〔201217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洞口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洞口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坚持“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二)对符合当地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如左右岸同渠、上下游共渠的渠道和塘坝的新建、清淤、维护,村连村之间道路的建设、保养等),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三)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对象和上限标准

  (一)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上限标准为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但在列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期间,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

  (二)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所筹劳务按本村劳动力计算(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向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项目,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由村民委员会雇请其他劳动力完成投工,以资代劳工价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八条 筹资筹劳的程序

  (一)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每年年初,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拟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拟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议决。

  (三)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协调,按照分村议事、申报、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四)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管理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审核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和标准有权予以纠正。

第九条 筹资筹劳的管理
  (一)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造具到户花名册,并分户填制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于当年4月底前发放到户,村民依卡出资出劳。村民委员会要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二)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属于集体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合法票据。

  (三)村民委员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所筹资金只能用于所议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村级管理费开支。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一事一议所筹劳务由村民委员会根据集体公益事业工作进度统一调度,原则上安排在农闲季节进行。村民委员会对所筹劳务要加强管理,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以提高劳动效率。项目结束后,要对各户所出劳务进行决算,并按统一工价平衡找补。

  (五)村民有依照本办法履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六)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七)筹资筹劳项目完成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理财小组和乡镇、管理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后,要向村民公布。重点公布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详细项目及金额等。

  (八)对村民有异议的决算报告,村民委员会应负责解释,经解释后群众仍不满意的,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复查或专项审计。

  (九)跨年度一事一议项目的决算,可采取分段决算,即以年度为时段,一年一决算,定期公布;也可一次性决算(所跨年度在3年内),即待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后再决算公布,但在年度财务公开时,应将其执行情况单列公布。

  (十)乡镇、管理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村民意见较大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审计,一旦发现问题,要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及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本条第十二款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报酬,并依照本办法本条第十二款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洞口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一事一议△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18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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