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DKDR-2012-00006
洞政发〔2012〕16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洞口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洞口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水利建设步伐,切实加强我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缴国库。即: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实际征收数的3%负责计提,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不便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计提的项目,由县财政国库机构计提。
第四条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由财政国库机构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缴款义务人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其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国土资源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第九条 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和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县水利、国土资源、地税等有关部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协调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并参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筹集管理办公室基本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汇总和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入库情况。每年6月份开始,按月汇总所辖区收入并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同时,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交年度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第五条规定执行。其中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水利 建设基金△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