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农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DKDR—2010—00002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城农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洞政告〔2010〕1号
为了规范县城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县城道路畅通,巩固创卫成果,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于
一、县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按照市场统一划定的区域进行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大正街、双拥路、双洲路、雪峰路、砚龙路等主要街道的道路旁、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禁止在县城各中小学校门前摆摊设点。
三、凡在桔城路与龙安路叉路口、桔城路与建民路叉路口、桔城路与新村路叉路口、双拥路人民银行旁边等临时露天市场经营的经营者,自本通告之日起,务必于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专项整治期间,对于不听劝阻,阻挠执法,诲辱、诽谤、威胁、殴打执法者,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