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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DKDR-2014-00025

洞政发〔201446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

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为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商业开发性土地投放。充分发挥土地一级市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县国土部门每年年初会同发改、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根据全县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预测人口城镇化规模,严格控制商业开发性用地比例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和供地规模,保持商业开发性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与县城房地产市场相适应。建立开发企业履约诚信制度,对有不良记录、诚信度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开发企业取消竞买资格。

二、促进存量商品房销售。一是制订优惠政策,挖掘消费潜力。由县房产局牵头,每年举办一次全县性房交会。从 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止,凡在我县有合法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宅(二手房、保障性住房除外)的购房者,县政府财政补贴购房契税的50%,具体操作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房产局另行制定。二是鼓励农村村民进城买房。对于在县城购房的农村村民,其户口可以迁入县城,其在农村承包的林地、耕地按现行政策不变。三是从2015年起,在商品房开发小区配建不同户型的套房,纳入全县年度保障性住房计划,由县政府以略高于成本的价格采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鼓励拆迁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政府支持拆迁对象到市场上买房。

三、加强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加大购房按揭力度。从2015年起每年给各商业银行分配按揭任务,完成后给予重奖。

四、适度让税和调整报建费缴纳方式。对公司股东股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申请,报请上级地税机关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的照顾。报建费按刚性收费标准分期缴纳,在报建阶段缴纳30%,预售阶段缴纳40%,验收阶段缴纳30%。物业维修基金暂执行原标准,即电梯房50/平方米、楼梯房30/平方米。

五、加强行业监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批和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房产、国土、规划、建设、环保、人防、地税、公安消防、城管、质监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和验收。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二是大力打击非法开发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市场进行清理,对分割开发、挂靠开发、未经批准的联建、合建、集资建房等无资质开发等违法行为进行顶格处罚,国土、房产等部门在未缴清税费之前不得办理土地、房产等权证。三是提升管理水平。县房产局要尽快建立房地产业务综合平台,实行网上销售和房地产登记数字化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发楼盘的容积率、绿化率及相关证件等均在售楼部进行公示。四是发挥协会作用。县房产局要加强引导,充分发挥我县房地产协会的作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定期开展活动,加强信息交流,避免不正当竞争,加强行业自律。

六、加强风险防控。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房地产行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全县房地产项目运行情况,对开发商和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一是加强金融风险管控。县金融、房产、公安部门要对县城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分析和预判,避免因融资引发社会问题。同时,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开展社会融资。二是及时处理消费投诉。对涉及房地产方面的信访投诉,如“两证”不能及时按约定办理、房屋质量、延期交房、变更规划、违规销售、小区配套设施不到位、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矛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及时化解。

七、提升开发水平。一方面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对房地产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对投资开发城市综合体、酒店、会展中心、养老公寓等具有社会服务性的商业地产给予政策倾斜,在土地出让、报建费用、规划控制、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提高开发水平。

本文件所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有合法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时间为2014101日至20151231日。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4 年9 月23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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