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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DKDR-2013-00023

洞政发〔201338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洞口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

洞口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917号)精神,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积极引导合法经营,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摸清经济户口底子,积极引导办证办照,突出监管执法主责,加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力度,完善长效监管和定期抄告反馈制度,营造“公平、守信、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一批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查处一批无证无照经营案件,引导督促一批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营业执照,使本辖区内的亮照率达到或超过95%,确保全县不发生因无证无照经营引发的重大以上事故、案件及突发事件,达到无证无照经营减少、市场主体增多,安全隐患消除、群众认可度提高的效果。

三、工作重点

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环境资源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行业、以及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行业:

(一)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周边、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以及食品药品、餐饮业等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污染环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污染环境、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和厂群纠纷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整治难度较大的集中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歌舞厅、桑拿按摩、旅馆、沐足等娱乐服务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电子阅览室等变相黑网吧、游戏室以及变相设立的新农村信息服务站等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农村村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组织领导

成立洞口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芳德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袁建平、县工商局局长龙海鹰任副组长,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副局长王惠光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同时,建立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县综治办以及县工商、公安、消防、国土资源、住建、文广新、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安监、商务、交通、广播电视、人社、教育、农业、烟草、畜牧、环保、经信、煤炭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县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各成员单位通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五、工作职责

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文化广播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互联网上网服务、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等须经文化广播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餐饮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采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酒类、二手车鉴定评估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水路运输业及港口经营、水路货物代理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许可、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注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超出许可证核准登记的事项,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草经营的行为。

(十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严控危险废物许可、放射源安全许可、拆船业和娱乐场所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供电经营等须经经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咨询机构等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批准)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居(村)民委员会等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方法步骤

此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核实阶段(20131021日至1031)。县人民政府将召开专门工作会议,部署全县的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乡镇、管理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要深入辖区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市场巡查、摸清本辖区内的市场主体户数、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动态掌握本辖区内开业和停歇业情况。各社区、村组要配合工商所(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疏导治理意见。同时,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无证无照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疏导规范阶段( 2013年11月1 11月15 )。各社区、村组、工商所(办事处)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户尤其是重点路段、居民住宅区、重点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逐一排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督促办理证照,规范为合法经营;对暂不具备条件但经过整治可以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再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31116日至1130日)。对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户,以及一些拒不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者,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四)验收总结提高阶段( 2013 12月1 12月20 )。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对前阶段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回头看”,对照摸底排查阶段存在的问题和查处取缔结果进行整改,进一步巩固查处取缔成果。并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的计划、建议写出总结。在 20131220 前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邮箱:545701036@qq.com,电话:15107395763

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12月份对全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和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围绕工作难点和重点。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开展本地区的整治工作,确保机构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做到既要单兵作战、分头把关,又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合力。

(三)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发展为重”的工作方针。做到疏堵管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且经营条件、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证照;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行为,坚决查处取缔。

(四)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协助政府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牵头工作责任,主动抓实搞好清无工作。凡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组织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达标的将子以通报;对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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