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DKDR-2015-00017
洞政发〔2015〕25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23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每年3月和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为森林防火期。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媒体以及利用流动巡回广播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防火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内容。组织宣传队进村入户发送森林防火宣传资料,面对面对村民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高火险期,及时颁布《禁火令》,在县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滚动播放禁火令及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以切实提高全县民众的防火意识和林区野外用火自律性。
由县林业局负责在邵怀高速及洞新高速公路沿线设立大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牌1至2块,在国省县道沿线设立5块以上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宣传牌。各乡镇、管理区及国有林场要在辖区内设立1块以上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宣传牌;林区重要路口及林区道路按照不低于1块/5公里的密度设立永久性宣传牌。
将森林防火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普法教育内容。各学校每年至少开设一堂防火专题课、给家长写一封森林防火信、书写一条森林防火标语、出一期森林防火墙报。春节、清明前夕,各部门各单位应教育干部职工不在野外燃放烟花爆竹和烧纸点烛。引导群众逐步形成“无烟祭祖”、“鲜花祭祖”、“网上祭祖”的良好习俗。
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管生产就要管安全”的要求,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国有林场、村(工区)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森防指成员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负有重要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并实行“五包责任制”,即县级领导包乡、乡级领导包村、村级负责人包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包重点区域、护林员和林地承包者包山头地块;村内实现“五清”,即清地边、清林边、清坟边、清矿边、清隔离带内的可燃物。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村级护林员管理体制。林地面积在2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村委会(工区)设立1名护林员,3000亩以上设立2名护林员。护林员应从本村热心护林工作遵纪守法的村民中推荐(不得由乡村干部兼任),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批准。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制发护林员证书和标志,配备必要的巡护设备。县森林防火办负责指导、检查护林员工作,并每年培训1次以上。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建立护林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报县森林防火办备案。对护林员每年开展一次评比,落实奖惩。高火险天气,护林员要鸣锣示警,巡查山头、地头、坟头、路口,协助乡村干部看好“五种人”( 痴、呆、傻、聋、哑)、林区65岁以上老人、中小学生及未上学的儿童,协助管理野外火源、协助查处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扑救火灾。
三、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现场监管生产性用火,五级火险天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审批。在重点防火期,县人民政府将适时颁布禁火令,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除经批准的生产性用火外的一切野外用火;在重点防火期要组织开展野外用火巡查。在春节和清明时段,在重要入山路口要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防止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将山头地块火源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常设地点、乡镇野外火源巡查队伍名单、山头地块和特殊人群责任人名单,由县森林防火办报市森林防火办备查。
对违规野外用火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授权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查处。
积极推进行政交界区域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开设好边境防火隔离带。推行“村民联防联保”制度,成立森林防火群防群治组织,形成自我教育、相互监督、共担责任的群防群治机制。
四、完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为保证真正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我县在原有基础上要建立一支不少于5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消防队队员人头经费和装备配备、营房建设由县财政保障。新增专业队队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定期轮换。各乡镇、管理区和各国有林场要建立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配齐必要的扑火物资。专业队和半专业队在防火期除承担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外,还要承担野外用火巡查、开设防火隔离带等预防森林火灾的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武警森林灭火救援队伍和民兵森林防火队伍建设。
五、加强防范和扑救措施。成片造林的,应同时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防火线等森林防火设施。在防火区内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以及开办娱乐、餐饮等场所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由县森林防火机构验收。重要林区应结合实际需要建设防火道路;在山腰以上依地形建设蓄水池和铺设水管;在林内大型坟山修建焚烧池;清明前,在坟山四周开设防火隔离带。
不断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应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值班制度,规范火情信息上报,逐级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后,村级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人2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6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12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
六、落实森林防火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火群防群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群防群治经费,用于宣传经费、护林员经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经费、扑救经费、扑火物资经费、防范措施经费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大力支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控能力。林区各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开展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落实各项防火任务。
七、建立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逐步推行森林火灾多发乡镇重点管理制度和森林防火责任保证金制度。对森林火灾频发、高发的乡镇实行为期一年的重点管理,期满后经县森林防火办初验合格,报市森林防火办复查后方可解除。对连续二年列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
要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对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洞口县人民政府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