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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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

DKDR-2018-00009

洞政发〔2018〕16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精神,现将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我县征地补偿标准由原来的3区调整为2区,其补偿标准分别为: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其中I区水田68400元/亩,II区水田61200元/亩;征收耕地(除水田)、园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1倍执行;征收林地的,按本标准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人

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表(2018年修订)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印发


附件: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等级区域划分表(2018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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