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监督管理的通告
DKDR-2009-00007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监督管理的通告
洞政告〔2009〕8号
为规范我县酒类市场秩序,确保酒类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洞口县商务局(举报电话:7222092)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邵阳市商务局申领《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并按要求换证。
三、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商务局酒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申请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四、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应建立酒类购销台帐,保留三年备查。酒类经营者在零售酒类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发票或小票,不得采购和销售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不得流动销售散装酒和销售未加贴标签标识的散装酒;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五、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和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无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
六、广告经营者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不得为无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类广告。
七、酒类经营者必须认真自查,对没有备案登记和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一律下架,不得销售;没有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或虽办证但已超过期限、证件内容有变动的应重新办理和进行变更登记。
八、酒类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县酒类经营者所经营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酒类经营者应积极主动配合。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酒类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