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预留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DKDR-2017-00003
洞政发〔2017〕4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预留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预留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洞口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预留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洞口工业发展,推进洞口经济开发区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洞口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洞口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预留地的预留、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留地,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时,预留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无宅基地农民(含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村级集体组织公用和经开区认可的其他与之相适应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预留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留地使用原则
合法原则∶申请预留地建房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计划供地的原则∶是指预留地的供应必须符合洞口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年度安排。
有偿使用原则:预留地是洞口经济开发区经过前期开发,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路、通电、场地平整)标准的土地,各用地户须缴纳成本费用。缴纳标准∶以每年审计后公示的价格为准。
第六条 预留地的规划管理
(一)预留地选址应当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按就近原则统一规划布局和建设。
(二)预留地的建设必须符合洞口经济开发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批次向洞口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四)洞口经济开发区规划办负责预留地安置规划日常管理。
第七条 预留地用地管理
(一)预留地属于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管理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预留整块土地,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依据规划留下的国有土地(即边角余料)可按划拨土地的方式,供村民建房。
3.零星的集体土地,按符合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条件处理。
(二)村民申请使用预留地,只针对土地被全部征收或未全部征收但因规划需要不能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村民。
(三)预留地宅基地一经批准,只限申请人本人使用建设,严禁买卖或转让。
(四)预留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申请预留地宅基地者,每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每个宅基地面积90-130平方米(视安置人口多少而定)。
每户是指:在当地派出所设立户头,已婚,且配偶的户口迁入并在当地常居的家庭户。
(五)洞口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预留地安置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预留地宅基地审批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
2.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初审。
3.洞口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受理。
4.公示。
5.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6.洞口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填写《洞口经济开发区预留地建房审批表》。
7.洞口经济开发区收费审核。
8.县国土资源局审查。
9.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申请预留地建房的条件
(一)符合分户条件,因征收土地无其他可供选择宅基地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已结婚的子女、并且长期住居、生活在一起的),分户后,没选择老宅基地的可以申请,但父母必须和一个子女共同居住。
(二)原有住房属于D类危房需要拆除改建,且原有宅基地不能使用,也没有其他建房土地的。
(三)原有房屋倒塌,且原有宅基地无法使用的,并无其他居所的。
(四)原有房屋需要改建,且原宅基地规划另作他用,不适作住宅用地,影响经开区总体规划(如在规划道路上),且无其他居所的。
(五)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不得申请在预留地上建房。
1.一户多宅的。
2.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3.原宅基地依法征用拆除时,已实行安置或者补偿的。
4.已将户口迁入,但未享有家庭联产承包权利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空挂户)。
5.原迁出地房屋未全部拆除的移民户。
6.国家政策规定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
(一)申请户凭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和国土用地审批手续向洞口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证(副本)。
(二)办好预留地建房手续后,原有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原宅基地收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洞口经开区规划办公室与经开区国土分局、土地部、工程部现场放样,施工。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预留地建房的,依法拆除。
(二)不按批准的规划,以及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依法拆除。
(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所获得的批准无效,建房各项行政许可手续予以撤消,分配的宅基地在预留地上已建房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没收。
(四)非法买卖、转让及变相转让预留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没收地上建筑物。
(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一)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