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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洞政办发﹝2009﹞62号文件中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条款的通知

DKDR-2014-00020

洞政发〔201439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停止执行洞政办发﹝200962号文件中

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81起停止执行《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刚性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洞政办发﹝200962号)中关于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条款,严格执行湘价费﹝201460号文件规定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即统一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计费面积,按800/m2的标准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486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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