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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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整治县城建成区市容市貌和加强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DKDR-2019-00004

洞政告〔2019〕7号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全面整治县城建成区与高铁站站前广场市容市貌和加强渣土处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所有商铺必须归店经营。禁止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和作业活动。

二、禁止未经批准乱搭乱建临时建(构)筑物、乱拉乱挂雨蓬帐篷等。

三、禁止车辆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城市道路、内街小巷、人行道及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禁止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施划停车泊位及设置锁具占用。

四、禁止违法排放各类噪音、油烟、粉尘、废水等。

五、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禁止乱张乱贴、乱拉乱挂宣传物品。

六、禁止乱倒垃圾、余泥以及乱扔废弃物和露天焚烧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和建筑余泥、大件废弃物混合投放,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和余泥渣土。

七、禁止在绿化带、花坛、空地上种植农作物。

八、禁止在城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随意放养犬类宠物;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九、县城所有施工工地必须达到6个100%。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十、县城工程渣土处置严格实行统筹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必须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处置手续,按照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工程渣土,禁止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渣土受纳场。

十一、县城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凡未经密闭式加盖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营运余泥渣土。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未经密闭式加盖车辆运输余泥渣土。县交通和公安交通警察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密闭加盖车辆的审验工作。

十二、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商铺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职责范围内的市容环境。

十三、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市监、交通、生环、卫健、文昌街道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妨碍公务或者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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