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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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通告

DKDR-2020-00001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

放养犬类的通告

洞政告〔2020〕8号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环境,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放养犬类。

二、县城各单位及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并落实禁爆禁狗工作主体责任,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积极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三、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除按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电视曝光外,每次扣减责任单位相应绩效考核分值。

四、居民或村民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每次处5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交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和村委会落实到位;不落实到位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把信息数据抄送给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在拨付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经费中扣抵。

五、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经制止或处罚后再次燃放的,应再次处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本条的违规行为并受到处罚,相关信息在县电视台、雪峰广场电子显示屏进行曝光,并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热线:723021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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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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