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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采购办 作者:县采购办 发布时间: 2021-02-2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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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9-10019

湖南省财政厅文

湘财购〔20192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19924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

第一条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促进经济增效财政增收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符合湖南省产业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市场潜力,且纳入《湖南省首购产品目录》(以下简称首购目录)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首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向省财政厅推荐符合首购条件产品,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发布首购目录。

首购目录每半年发布一次,动态管理,每期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推荐的首购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两型产品,或者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估认定的绿色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省重大产业政策要求;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首次投放市场,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且对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具有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或能替代进口;

(五)创新程度高,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六)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第七条 首购产品遴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部门推荐。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按照首购产品的推荐条件,从公布有效的两型产品和绿色产品中推荐;

(二)专家论证。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对推荐产品是否符合首购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三)审定公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财政厅审定拟入选首购产品,网上公示7日,无异议后发布首购目录。

第八条省财政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搭建首购产品馆,鼓励和引导采购人实行首购。

第九条采购人负责落实首购产品采购,应根据本单位采购需求,结合发布的首购目录,预留首购产品采购预算,报备首购产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财政部门在采购预算审批环节明确采购首购产品的最低份额。

第十条首购目录中的同类产品只有一种的,采购人无需进行单一来源专业人员论证和公示,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首购目录中的同类产品达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采购人应当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首购产品供应商。

第十一条首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不得分包或转包,不得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不得违背首购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首购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购首购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采购资金,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实施首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首购产品供应商应当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并对产品首购条件的真实性及产品使用安全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的货物、服务采购,国有企业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民政府。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9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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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采购办 作者: 县采购办 2021-02-25 14:45

HNPR-2019-10019

湖南省财政厅文

湘财购〔20192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19924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

第一条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促进经济增效财政增收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符合湖南省产业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市场潜力,且纳入《湖南省首购产品目录》(以下简称首购目录)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首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向省财政厅推荐符合首购条件产品,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发布首购目录。

首购目录每半年发布一次,动态管理,每期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推荐的首购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两型产品,或者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估认定的绿色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省重大产业政策要求;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首次投放市场,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且对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具有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或能替代进口;

(五)创新程度高,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六)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第七条 首购产品遴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部门推荐。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按照首购产品的推荐条件,从公布有效的两型产品和绿色产品中推荐;

(二)专家论证。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对推荐产品是否符合首购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三)审定公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财政厅审定拟入选首购产品,网上公示7日,无异议后发布首购目录。

第八条省财政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搭建首购产品馆,鼓励和引导采购人实行首购。

第九条采购人负责落实首购产品采购,应根据本单位采购需求,结合发布的首购目录,预留首购产品采购预算,报备首购产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财政部门在采购预算审批环节明确采购首购产品的最低份额。

第十条首购目录中的同类产品只有一种的,采购人无需进行单一来源专业人员论证和公示,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首购目录中的同类产品达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采购人应当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首购产品供应商。

第十一条首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不得分包或转包,不得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不得违背首购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首购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购首购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采购资金,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实施首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首购产品供应商应当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并对产品首购条件的真实性及产品使用安全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的货物、服务采购,国有企业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民政府。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9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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