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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验收标准

来源: 作者: 日期:2018-04-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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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即: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按照具体问题类型应做到以下标准:

1、一级保护区内

(1)排污口、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取缔、拆除、关闭。所有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到断水、断电,拆除构筑物,清运遗留原辅材料,并对场地复绿还岸。

(2)从事旅游、游泳、钓鱼等一切与保护水源无关活动:一律禁止。

(3)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一律拆除或关闭。

(4)排渍口、排洪口:如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混入,必须全部截流,只保留其单纯排涝、排洪功能。

(5)穿越一级保护区的桥梁:一是在桥梁上设置警示标识;二是禁止危化品、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设立禁止通行标识;三是在桥梁两侧安装防撞护栏;四是建设桥面径流收集设施,污水异地处置或处理达标引至保护区外排放;五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设立应急措施。

    (6)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2、二级保护区内

(1)排污口:一律取缔、关闭。

(2)排渍口、排洪口:如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混入,必须全部截流,只保留其单纯排涝、排洪功能。

(3)穿越二级保护区的桥梁:一是在桥梁上设置警示标识;二是禁止危化品、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设立禁止通行标识;三是在桥梁两侧安装防撞护栏;四是建设桥面径流收集设施,污水异地处置或处理达标引至保护区外排放;五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设立应急措施。

    (4)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建设项目:必须关闭、退出,并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构筑物,清运遗留原辅材料,对场地复绿还岸。

    (5)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分散式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农户零星养殖: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经收集后引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达标后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

(7)网箱养殖:水域实施生态养殖,不得在二级保护区内投饵投肥,不得对水质造成影响。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

    (8)农业种植: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3、一、二级保护区标识标牌设置: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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