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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 日期:2023-03-20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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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湘发〔2020〕17号),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地区)以及工业园区或片区,由省生态环境厅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外,暂停审批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除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外,暂停审批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未按要求配套建设集中污染防治设施的工业园区或片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不力,有关问题被挂牌督办或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违反生态红线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地区,暂停审批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实施限批的情形。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发现有关地区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并提出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为3个月至12个月,未完成整改自动延期)、整改要求等限批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转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请厅务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限批决定文书,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及华南督察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和被限批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以及省直相关部门。
第六条 限批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批区域;
(二)限批情形;
(三)限批内容;
(四)限批期限;
(五)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要求。
第七条 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按限批决定要求,停止审批被限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八条 实施限批期间,被限批地区政府应当在限批决定下达后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五、六项情形被限批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完成整改后1个月内,组织对被限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纳入前款规定的整改结果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自收到被限批地区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1个月内,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提出核查报告。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提出解除限批意见;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的,提出延长限批意见。
第十条 解除限批意见经省生态环境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解除限批决定文件下达被限批地区,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及华南督察局、长江局和被限批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以及省直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解除限批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落实情况;
(二)现场核查结果;
(三)解除限批意见;
(四)后续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 限批、解除限批等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限批期间未同步执行限批要求,违规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省生态环境厅应当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省生态环境厅可以直接撤销。
第十四条 实施限批期间,被限批地区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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