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下午五点整,洞口县桐山乡一起因修建小型水电站损害民房引发的历时十三年的“老大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信访积案被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顿时掌声一片......
2005年修建的某小型水电站坐落在桐山乡马颈村,因该电站是个水电站,所修建的蓄水区距市坪村夫妻俩尹某明、陈某玉的住房较近。2008年,尹某明、陈某玉的住房出现开裂下沉现象。尹某明、陈某玉认为其房屋处于某电站坝内距涨水面27cm,房屋出现开裂下沉是由于电站蓄水区修建不合理导致,某电站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某电站负责人唐某莲则认为若按照当初电站建设设计,蓄水后有可能浸入尹某明家中,但在施工中,坝体已降低了1.2m,水位也相应下降,经过科学计算不会对尹某明及陈某玉的房屋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从而引发纠纷。针对这一纠纷,乡、村多次调解无果。尹某明开始了长达十三年的上访之路。
在开展信访“治重化积”攻坚专项行动、“迎建党百年 护和谐稳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中,桐山乡党委、政府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把这起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启动“三调联动”机制,成立了以乡党委、政府、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桐山司法所以及市坪村调委会参加的专门调解工作组,桐山乡党委、政府的工作态度也得到了洞口县政协、信访局、水利局的响应。4月7日上午9:00,调解工作组专门组织尹某明、陈某玉以及某电站负责人唐某莲进行调解,县政协、信访局、水利局、桐山乡政府、桐山司法所以及市坪村调委会全程参与。为避免陷入僵局,调解工作人员采取单独沟通的方式展开调解工作。一方面向某电站负责人唐某莲分析客观事实,厘清利害关系,终使唐某莲态度出现了转变,表示愿意配合调解工作;一方面,又做尹某明、陈某玉的思想和感化工作,承诺会不偏不倚地开展调解工作,希望他们相信调解工作人员的公正立场,同时对尹某明、陈某玉进行了《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讲和阐释,帮其剖析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指出其主张按照1000元/㎡的价格要求某电站支付40万元赔偿款有失公平。经过不懈努力,尹某明、陈某玉的强硬立场也有所松动,但对赔偿款的金额仍不满意,届时已至下午1点40分。
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愿走法律程序,希望通过调解方式把问题快速处理的情况,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室简单、快速用餐后即刻又投入了调解工作。调解工作组改变调解策略,重点再次做尹某明和陈某玉的劝说工作,并以情动之,以理晓之,以法辅之,肯定了他们的维权意识,表示了对其上访动机的理解,同时也表达了对他们上访路上艰辛的同情,通过一系列耐心细致的工作,拉近了尹某明、陈某玉与调解工作人员的心理距离。在交谈过程中,尹某明数度落泪。工作人员趁热打铁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通过再次的法律讲解和劝说,最终促使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历时十三年的损害赔偿信访积案的圆满解决,尹某明、陈某玉夫妻俩的合法权利终得到了维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体现了新时代广大公职人员和人民调解员严谨的工作作风。此信访积案的有效化解,安抚了人心,稳定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