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江镇转发《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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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户籍管理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法律规章
公开时限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湘卫指导发〔2016〕1号)第三条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第五条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公开主体 石江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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