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申请条件: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申请材料: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信用承诺书;

5.施工平面图及现状图;

6.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

7.涉及机动车道或消防通道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的意见。

申请流程: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领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市政服务
一级事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级事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公开时限 20个工作日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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