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申请条件: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申请材料: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信用承诺书; 5.施工平面图及现状图; 6.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 7.涉及机动车道或消防通道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的意见。 申请流程: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领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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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市政服务 | ||
一级事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二级事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公开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公开主体 |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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