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受理机构、办理结果。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申请条件: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申请材料: 1、占用绿地范围现状图; 2、临时占用绿地申请报告;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表》。 办理结果: 1个工作日 (二)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申请条件: 1、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现有树木无法在原址保留,且不具备移植条件的;或现有树木因老化、病虫害等原因,不再具备修复条件或保留价值的;或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居民正常生活的。 2、按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申请材料: 1、砍伐城市树木申请报告; 2、《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表》; 3、需砍伐的树木现状照片; 4、身份证。 办理结果: 1个工作日 (三)迁移古树名木 申请条件: 1、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的; 2、制定了可行的迁移方案和保护措施。 3、按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申请材料: 1、《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表》; 2、该古树名木照片(含周边环境); 3、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报告; 4、迁移和保护方案; 5、身份证。 办理结果: 5个工作日 (四)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申请条件: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申请材料: 1、由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对现有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改变的; 2、因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而减少绿地的,应落实相应的补偿措施。 办理结果: 1个工作日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实施。) 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机构: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市政服务 | ||
一级事项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二级事项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邵阳市绿化管理条例》 | ||
公开主体 |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