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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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卿上仁 市政园林绿化管理股股长 方志坚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朱丽英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朱黄涛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严 诚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李 玲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执法流程: 执法依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至二万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改正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至三万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电话:0739-7230218 处罚决定: 救济渠道: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武冈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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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绿化管理 | 二级事项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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