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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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3.7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受理条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所需材料: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及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修改说明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4、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办理授权书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7、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7040780

办理地点:洞口县双洲东路156号洞口县卫生健康局二楼201医政医管股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卫生健康
一级事项 行政许可 二级事项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权限内)
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公开主体 洞口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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