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3.8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受理条件: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须校验原件);4、可行性报告;5、拟开展项目的规章制度;6、拟开展项目有关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人员需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含执业证、职称证、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 所需材料:1、相关医务人员毕业证、执业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2、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报告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制度职责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已取得机构)。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此项不收费 咨询服务:0739-7140178 办理地点:洞口县双洲东路156号洞口县卫生健康局二楼医政医管股 湖南省洞口县黎园路洞口县行政审批局301 卫健局窗口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公开主体 | 洞口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