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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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
4.8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洞口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科 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咨询服务:0739-7236878 监督投诉:0739-7131585 办理地点:洞口县华荣路与经开路交汇处洞口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医疗机构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具虚假 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
公开主体 | 洞口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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