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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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事项名称: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处(科)室:洞口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传染病防治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咨询服务:0739-7236878 监督投诉:0739-7131585 办理地点:洞口县华荣路与经开路交汇处洞口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 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
公开主体 | 洞口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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