醪田镇转发《邵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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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4-11-11 14:54来源: 邵阳县人民政府发布机构:邵阳县人民政府【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市县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文件。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 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规定; (二) 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 原文转发的文件; (四) 监察、政工、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 (三)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四)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改革、创新、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比较原则,需根据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制定法规、规章尚不成熟,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需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在局长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有关股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各股室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工作,包括提出计划和起草说明、拟定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和准备相关的送审材料; (二)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包括制定规定性文件的计划汇总、清理、上报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七条 局各股室(或大队)应当根据全局工作安排,拟定局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交由政策法规科汇总。 第八条 各职能股室根据职能划分,负责起草本股室业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由一个股室为主起草,有关股室配合共同制定。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就主要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论证,特别是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意见情况;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的管理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需废止,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审查和公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股室应填写《邵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申请表》(见表一),并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以及征求意见情况等资料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股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尚未组织、应当经专家论证但是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股室补正程序;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股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填写《邵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股应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八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定不当,违背法定程序等,通知制定股室在20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应充分听取办公室和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未经审核同意的,不予审议。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于规范性文件自局长签发之日起2日内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起草说明各3份,以及上述材料电子文本,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1份送政策法规股。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3日内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2份、登记申请书1份和电子文本报县法制办登记、编制登记号。县法制办登记、编制登记号后,政策法规股将文件返起草股室,以局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局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检查和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县局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局代县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汇编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局、市、县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
一级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 二级事项 | 法律法规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醪田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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