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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棚户区房子何时能办理房产证
内容: 尊敬的县委领导:苗圃棚户区房子入住已经多年,请问为什么还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证。今年全县9个立行立改房地产矛盾项目予以解决办理房产证,我们小区依然没有能够办理。我们的不动产权证书何时才能办理。
写 信 人:
写信时间: 2020-11-06
处理单位: 自然资源局
处理时间: 2020-11-18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情况:

 

洞口县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是解决洞口县林业系统各林场职工住房困难的省级重点项目,该项目选址在文昌街道荷子塘北面,县林科所苗圃内,项目用地于2011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准用地面积7.3853公顷(110.7795亩)。

项目于2014年6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棚改住宅32栋,批准总建筑面积224833.66平方米,其中8栋17层总建筑面积148282.65平方米,24栋6层总建筑面积76551.01平方米。

目前县林业局在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共建设棚改住房32栋,总用地面积9.5517公顷(143.2755亩),其中违法用地面积2.1664公顷(32.496亩),涉及11栋住宅建筑(8栋整栋用地违法、3栋部分用地违法)。

县林业局作为该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即未申请办理供地手续便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也未申请用地、规划验收,违法占用大量农用地建设棚改住宅,经处罚后不及时申请补办用地手续,经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多次督察和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多次督促,才向我局申请补办用地手续。2020年10月,我局已受理县林业局补办用地手续的申请,目前正在完善报批前征地手续,完成项目土地征收使用手续后,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国家确保林业系统职工住房舒适、安全的保障性项目,享受棚改政策的对象是洞口县林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但在项目建设、住房分配、交付使用过程中县林业局未尽到责任单位的审查义务,致使部分林业系统职工将分配的棚改住房指标转让给非林业系统职工的购房人,造成所谓的“假”业主享受了国家的棚改政策,致使“假”业主入住后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根据国家关于棚改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政策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先办理供地手续,涉及违法用地的还需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完成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工程施工手续,完成工程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到棚户区改造的主管单位,再根据棚改项目用地报批时的棚改职工花名册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已经出售转让的棚改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至实际购房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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