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内部管理各项制度
洞城发〔2020〕7 号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印发《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内部管理各项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
2020年3月31日
主题词: 管理 制度 通知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35份)
公务接待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适应财政集中支付的要求,压缩机关开支,建立节约型机关,坚决遏制“舌尖上的浪费”,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原则
1、从严从简,勤俭节约,降低成本。
2、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
3、同城不予接待,无函不予接待,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5、依据国家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新规定,及时改进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
二、接待范围
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局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在局食堂对来客进行餐饮接待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
2、外地城管系统来我局交流、考察公务活动的;
3、其它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
三、接待办法
1、根据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2、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接待对象原则上实行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按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须是工作相关人员。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一律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公务接待活动中的出行应尽量集中乘车,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安排消费性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收受纪念品、土特产、礼品、礼金、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
四、审批程序
1、凡会议接待或上级领导接待,由经办单位提前将来宾情况、公函及日程安排书面报主管接待的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并及时和办公室沟通联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一切审批手续。大型、综合性的会议报局长审批。办公室根据会议的规模和支出预算安排会议地点。
2、严格审批程序:公务用餐必须填写用餐审批表,严格执行经办人、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分管财务的领导、局长、书记五方会签,用餐审批表(附公函和消费清单)要素不全的,局财务审计装备股不予办理结算。
五、有关要求
1、上级领导来我局调研工作,凡由实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办公室需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2、平级单位(外地)来我局交流工作,陪同人员一般安排对口陪同。
3、经办人员原则使用公务卡结算,如实填写审批表,回执在接待完毕后及时交回办公室。如遇领导因事外出等情况,可在三日内补签,完善审批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六、结账办法
公务用餐费用实行财务单独核算,严禁开具其他支出票据或变相转移支付。财务审计装备股依据办公室出具的发票、公务接待申请单、审批表、公函,按照有关财务审批程序结账。
七、注意事项
1、严格接待程序,绝不允许先招待后补表现象发生。
2、办公室统一采购会议及来客招待所需用品,要做到账目清楚,建立台账,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原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全局执法车辆的调度管理,提高用车安全保障和效率、节约费用,进一步规范单位执法车辆维修与保养,确保全局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部门
1、局设车辆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执法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2、各中队中队长、经开区分局、二级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主驾驶员、副驾驶员各一名。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保管存放、使用、清洗、维护、保养。
二、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在集中整治情况下,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1、所有执法车辆由指定的主驾驶员或副驾驶员驾驶,未经单位车辆第一责任人或车管办、局领导同意,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驾驶。执法车辆严禁外借或私用。
2、所有执法车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统一停放在局院内车库前。
3、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车辆要及时清洗,保持内外干净。
4、车辆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政府定点厂家进行,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企业或个人进行维修保养。
5、车辆必须定期保养。驾驶员需按照“先申请经批准后保养维修”的原则,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放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另一份交修理厂作为报销附件凭证)交中队长(经开区分局、二级机构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审批、局长、书记同意后,由驾驶员与车管办工作人员一起将车送交定点企业进行维修保养,确认维修、保养项目。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维修的,应及时报告中队长(经开区分局、二级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报局长、书记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驾驶员应及时报分管领导;执法车辆遭遇严重损坏需要大修时,驾驶员除按程序审批外,还需填写车辆事故或故障情况说明,报至局财务装备股。
6、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与局办公室(车管办)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并将维修清单带回局财务装备股备案登记。
7、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三、车辆加油规定
1、所有执法车辆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统一加油。加油必须做好加油登记(包括车辆加油数量、种类、金额和车辆行驶里程数),并由司机签字确认。
2、加油卡若出现丢失,必须按照程序及时办理挂失。
四、安全用车管理规定
驾驶员要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局安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车辆状况和安全系数进行抽查、核实,并提出相关意见。安全小组将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报局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超速、超载、曝光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或停放的,扣分由驾驶员负责,罚款凭单据据实到车辆使用的片、二级机构报销。
2、车辆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需要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分管领导,并积极配合处理,出现较大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的,驾驶员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如瞒报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3、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责任由当事驾驶员负责,并依法追究责任:
(1)公车私用;
(2)酒后驾驶执法车辆;
(3)无证驾驶;
(4)加油不登记或者加油量和行驶里程不符的;
(5)在保养维修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驾驶员管理及补助
1、驾驶员要加强交通法规学习,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术。
2、驾驶员劳保用品每人每年800元、固定安全奖每月100元。费用由局承担,年终兑现。
3、执行公务中如发生由驾驶员承担50%以上(含50%)责任交通事故,除扣除当月至12月份固定安全奖外,并承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剔除保险公司赔款后)的5%。
4、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爱护和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前应及时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要严格按照车辆技术规范操作,爱惜车辆,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驾驶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方便干部职工领用办公用品,合理控制办公用品的费用支出,以节约办公资源。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使用和监督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
第四条 办公用品采购程序。
(1)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须及时掌握办公用品的库存情况,并根据平时的消耗水平制订采购计划,明确订购数量,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给局主要领导审批。
(2)审批通过后,根据审批意见,局办公室负责在政府定点单位进行采购。
(3)所订购办公用品到货后,局办公室应严格根据送货单进行验收,核对型号规格、品种、数量和质量,以确保不存在任何问题并签字确认。
(4)局属其它单位有采购需求且金额大于500元时,需提前填写采购申请报表,交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将签好字的申请表交局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再统一进行采购,到货后交付相关单位使用;采购金额小于500元的,相关单位将所需物品清单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按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条 办公用品采购规定
(1)经办人应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实施采购,避免重复购买造成库存积压;选择定点采购单位时应货比三家,尽量选择质优价廉的办公用品。
(2)如遇集中整治等特殊情况,办公用品需求部门可在采用电话请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后,自行选择购买所需物品,但事后需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所产生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3)验收结果为不合格时,由局办公室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协商,进行退换货等相关事宜的处理。
第三章 办公用品的领用和发放
第六条 办公用品领用和发放办法。
(1)领取物品时,需以部门为单位,写明所要的用品名称与数量并签字。
(2)各单位不得重复领取办公用品,更不得将办公用品带回家作为私用。
第四章 办公用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办公用品的保管及使用管理。
(l)局办公室应建立库存办公用品台账,明确掌握办公用品的库存情况。
(2)水性笔、圆珠笔等首次领用后三个月内,只能领用笔芯,不得重复领用。
(3)局财务审计装备股对已无使用价值、决定报废的办公用品应做好登记,写明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等事项。
(4)树立节约意识,提倡无纸化办公,尽量使用网络资源,降低易耗资源的消耗。
第五章 办公用品的使用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本单位门办公用品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九条 实行“走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解决,杜绝浪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仓库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局机关仓库管理,明确物品管理流程,保证物品合理配置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物品分类
1.日常用品类:茶叶、一次性纸杯、洗手液、洁厕剂、卫生纸、垃圾筐、垃圾袋等。
2.办公用品类:打印纸、固体胶、订书机(针)、计算器、笔(芯)、笔记本、文件盒(夹)、抽杆夹、回形针、电源插板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局机关仓库日常的管理由局办公室人员负责,负责各类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规范
1、入库
新采购物品或者其他物品入库时,管理人员点清数量和检查质量后,按类放入仓库的相应位置,做好入库登记,备份存档。
2、出库
2.1领取物品时,须由管理人员带领进入仓库,领取人和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所需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管理人员做好出库登记,并双方签字确认。中途离开或者取完物品后,仓库应关灯锁门。
2.2属于部门所需物品的,应当由部门指定的人员领取。
第六条 内务规范
1.仓库钥匙由管理人员管理。非管理人员请不要随意进入仓库,如需进入须告知管理人员,在其陪同下进入。
2.仓库物品严格按照物品种类和标签摆放,不可随意移动,不可随意摆放,不可随意在墙壁上、物品架上乱涂乱画,张贴字画。
3.不得在仓库抽烟和放置个人物品。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库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确定各类物品的实际库存量,发现库存不足应提前申报。
5.当天收取的物品须当天入库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放入指定区域内,再统一点数入库。
6.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对仓库进行清洁整理,以达到整洁、干净、摆放合理的要求。
7.离开仓库时及时清理当天产生的垃圾,熄灯并锁好门窗。
第七条 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执法大队暂扣(罚没)物品存放仓库管理制度
为保证局暂扣(罚没)物品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发挥仓库现有的使用效能并明确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的管理。
执法大队仓库指定专人负责暂扣(罚没)物品的保管工作。仓库管理员是仓库钥匙保管及有效使用的责任人。
二、罚没(暂扣)物品的入库。
1、物品入库时间:各执法片区暂扣(罚没)物品的统一入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2、物品入库要求:暂扣(罚没)物品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应核对需入库物品品种和数量,做好入库登记,并双方确认签字,证明物品已经入库。
三、入库物品的管理。
每季度月末后3天为清整仓库日,各片区指派2人清整所属仓库,遇公休日或者有特殊任务时则顺延。仓库清整应对暂未处理的暂扣(罚没)物品按所属人分开存放,做到摆放整齐,数量准确。
四、仓库物品的出库。
暂扣(罚没)物品出库需经片区负责人同意后,由当事人、片区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仓库管理员共同办理出库手续。
五、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期限。
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及时进行。活的水产、家禽和不易存放的蔬菜、瓜果等从暂扣之日起2天内处理,春秋季可延长至3日,冬季延长至5日;易存放的物品从暂扣之日起30天内处理。
六、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
依法暂扣(罚没)的物品(包括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遗弃的物品),如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可视作无主物品,按照物品的处理期限顺延1天,片区拍照留取证据后,由各片区执法车运至垃圾中转站进行销毁处理。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
1、本局使用的印章。
2、内设机构的印章。
3、事业单位的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局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各局属单位印章(各类专用章)由局属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
(二)“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章的使用。
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
3、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4、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5、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6、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7、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
(四)局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1、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
2、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罚的审核(经法规科审核)。
3、对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
4、局支票专用章(限于局长个人印章)。
5、其他需要盖局领导印鉴。
(六)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
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向分管领导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七)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本局报表、文件、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或授权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3、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4、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案件核审印章统一用蓝色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股室领导、局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除局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六)需加盖本局印章的,须先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局办公室办理。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机关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到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室签到,片区、二级机构机构在本单位签到。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不得串岗、离岗。各单位在月底将签到册统一交政工股保管(此类资料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局政工股和督查考评股负责组织抽查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
2、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先签到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须直接外出的,须先向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和时间,不得委托代签。
3、机关作息时间:上午8: 00-12: 00; 下午2: 30-5 : 30(夏季:上午8: 00-12: 00; 下午3:00-6: 00),片区工作人员作息时间由片区安排好后报办公室、政工股、督查考评股,以便督查。
4、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履行登记手续。外出完毕后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参加考勤的视为缺勤。
5、工作日,工作人员每天在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共签到两次。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按20元/次的标准扣发奖勤罚懒奖金,旷工按200元/天的标准扣发奖勤罚懒奖金。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参照实施;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6、请销假办理。工作时间不得随意请假,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时间。任何人不得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请假。工作人员请假1天之内由各单位负责人(含片区、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请假2天(含2天)以上的先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股室负责人及二级机构负责人请假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交本单位保存、一份交政工股保存,请假条没有交政工股保存的一律视为旷工。除法定假日外,所有事假均充抵年休假,超过年休假期限的,按100元/天的标准扣发奖勤罚懒奖金。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7、加班应向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申请,申请加班必须注明事由且到达加班地点。工作日早班、中班、晚班按照 有关规定 元/小时的标准发放加班补助;节假日加班按照 有关规定 元/小时的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8、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
(1)病假。工作人员需要休病假的,六个月以内的由二甲以上医院出具医疗住院诊断证明;六个月以上的需报县法定医疗期鉴定小组认定。病假在两个月内的,按原工资100%发放;超过两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休病假的,作为旷工处理。
(2)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请假人请假前须先到政工股核定可以请假时间)。
(3)请、休假到期后,应及时返岗上班,确需延长请假期限的,按规定重新申请,未及时返岗且未重新履行请、休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9、政工股股必须在每月底将本月考勤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同时交督查考评股、财务审计装备股作为奖勤罚懒奖金计算、发放的依据。
二、制式服装管理制度
1、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2、从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新式统一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及戴好帽子。
3、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仅限本人穿戴,不得擅自赠送、出借。违反本项规定的,责令其收缴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并按制式服装价格扣发本人当月奖勤罚懒奖金。
4、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与制式服装配套的帽徽、肩章、 胸黴、号牌、领花等标志标识必须配戴齐全,标志标识不得混戴,不同制式的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5、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挽袖、卷裤腿。制式服装钮扣应扣全,不得敞怀。
6、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
7、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
8、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嚼槟榔,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着装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9、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由财务审计装备股统一回收处理。
10、退休以及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含在我局实习期满的协管员),应交回所有标志标识。
11、 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12、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未按要求穿着制式服装的、服装混穿的按50元/次的标准扣发奖勤罚懒奖金;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执勤工作任务期间未着制服的、服装混穿的按100元/次的标准扣发奖勤罚懒奖金。
13、对违反制式服装管理规定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执法装备,是指执法车辆、制式服装、执法记录仪、录像机、照相机、环保躁音分贝测定器、电脑等用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设施设备。
1、财务审计装备股对全局执法装备进行统一采购、管理.
2、执法装备的领用,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局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批;执法装备的划拨由局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
3、财务审计装备股要建立执法装备领用台账,对所有执法装备进行登记。
4、各单位负责人是执法装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并建立详细的管理合账,保证工作时间的正常使用,领取人应妥善保管好执法装备,未经财务审计装备股批准不得转借。
5、工作人员调动、退休前应将个人使用的执法装备(便携式设备、制式服装的标识标牌等)交财务审计装备股,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6、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12月对所领用的执法装备进行两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向财务审计装备股书面说明情况,财务审计装备股应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报告装备运行情况。
7、执法装备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非人为损坏,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审计装备股报修。
8、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装备损坏的,由使用人承担维修费用;因管理不当丢失的,由使用人按照原价进行赔偿;擅自处置执法装备,除照价赔偿外,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通过政府采购、上级调拨及其他方式(如受赠、划转)取得的执法装备,必须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执法装备的报损、报废、丢失、损坏等减少异动,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采购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审计装备股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中心股室、所、中队、分局。
第二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非税收入征收应当依据湘价费字(2000)23号、湘政发(2008)24号、湘财综(2008)63号等文件所设定的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征收,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第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当场收取现金,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及时存缴,集中汇缴和直接汇缴存缴期限10天,其它票据存缴期限不得跨月,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截留、挪用、隐匿、转移、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八条 不准办人情案、收人情费,禁止收费不开票、白条收费。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拿、卡、要、吃、喝、玩乐。
第九条 不准在执收执法中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代扣;禁止以罚代收或以收代罚。
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国务院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湘财综(2004)28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等文件,必须有专人负责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票据管理工作,设立并登记台帐,保证票据安全。局设票据专管员一名,中队由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局机关股室指定专人领、缴销票据。
第十一条 必须领用县财政发放的票据、禁止私自印刷、外领、外购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按收费项目、标准,按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弄虚作假,大头小尾。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私自销缴。不得涂改、刮擦、挖补、撕缴,不准跳号填写,不准擅自转让、借用、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不得委托他人开票收费。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先领用的票据必须先使用、先缴销。领取票据时若发现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财务室,由财务室上报县财政局处理。
第十四条 票据缴销时,应对票据使用人上缴的票据存根进行核查,检查收取的非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存缴、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收费、乱罚款等现象,罚没款收入是否附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与缴存金额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征收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票据,严防票据丢失、毁损。定额票据丢失按票据面值金额赔偿,非定额票据全本丢失按该同类票据的最高一本收费金额赔偿,单份丢失按丢失票据所在票据中最高单份金额赔偿,同时取消票据丢失单位和丢票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丢失票据由丢失人自费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开大头小尾阴阳票的,发现一份, 移交纪检监察行政处理。
第四章 现金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发现帐款不符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现金收付要符合财务制度,报销凭证要合法,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公款私借。
第十九条 现金被盗一律由当事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二十条 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预留银行签章由公章和私章组成,出纳保管财务公章,私章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自己的私章,严禁他人代盖;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会计和出纳统一购置,并由出纳保管;出纳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未会计和出纳结账,对账,如果余额不一致,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后,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不得向个人和外单位提供本单位银行账户,不得以本单位银行账户名义或财产为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贷款,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向银行或个人贷款,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支出事前报告制度,全局的经费支出事前要向党政一把手报告,由党政一把手同意后方可开支,再按报账程序报账。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联审会签制度,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二下午为集中会审报账日。在报账时,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在真实合法的发票上签字,并注明用途,填写联审会签审批单,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党政一把手审核后,盖联审会签章到财务室报账。日常开支按程序报账,重大开支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发票)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填写必须齐全、规范,要包含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单位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原始凭证(发票)不符合要求的财务拒绝报账。
第二十五条 禁止公务消费签单,各项零星支出须当日用公务消费卡结清,并于七日内向财务报帐;大额支出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所有开支须一事一结、当月结清,不得跨月、跨年报帐,否则,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党政一把手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物资集中采购制度。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各类物资按政府采购办法申报县财政局同意后,由局办公室集中采购,各其它单位不得自行购买。确因工作需要须采购物资时,必须先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汇总按规定报批,待审批后再由办公室牵头、财务室参与负责采购。办公室向各单位分发物资时,应建立物资分发台帐,由申报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去省、市局开会、学习,须有省、市局会议通知,出县办公事,须经党政一把手同意,填写出差报销领据,按洞财行[2019]1号文件规定核报经费。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差,或其它特急事需借支,须经党政一把手批准,并要及时结帐扣回。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公务接待按“对口接待、控制标准”的原则执行,经批准党政一把手后方可招待,原则上不用高档酒,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不得为被接待人交纳住宿费及娱乐休闲费。《洞办发(2014)73号》
第三十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钱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第三十一条 严格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县财政局指定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点维修保养。车辆保险、年检手续费局办公室应按时办理,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车辆燃油费统一使用IC储值卡定点加油。实行油料月结制,办公室根据每车每月行驶里程和每百公里综合平均油耗计算每月油料用量。
第三十二条 全面推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财务工作目标、财务收入、固定资产购买处置、工资津补贴支出、基本建设、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干部职工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各种仪器设备、车辆、家俱用品及其它。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按规定采购后,由办公室办理验收手续,凭预算审批报告、合约、验收单连同购货发票到财务审计装备股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建立入库领取台账,建立一式两联的固定资产管理卡,实行一单位一卡,一人一卡的责任制,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项目明确到具体责任人。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转让、挤占、挪用,所有办公设备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和调配。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非正常损坏的,应论责论价赔偿,对固定资产的报废、人员异动、等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核算由财务审计装备股具体办理,发放、保管、建卡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由办公室承办,财务审计装备股与办公室应分别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和各类报表,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办公室和财务审计装备股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存工作,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房屋维修,由使用单位书面报告,做好预算,由办公室牵头,财务室核实,分管局长审核,报党政一把手审批后,方能购置、维修。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差旅费管理办法
1、工作人员出差、下乡经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局长审定;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出差、下乡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长审定。政工股必须按月将工作人员出差、下乡情况整理汇总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局长、书记汇报,同时移送财务审计装备股作为交通费发放的依据。
2、出差人员应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定点租赁平台提供车辆的,应整合人员、共享资源,原则上不准租赁定点租赁平台以外的车辆,定点租赁平台以外的租赁费用不予报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具体标准为: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3、下乡出差往返交通费包干按洞政办发(2017)39号执行。具体为:
县内下乡按四类乡镇往返交通费标准执行。
(一)在长沙、邵阳市区域内(本县除外),实行城市间往返通费包干。
(二)出差到邵阳市区、新邵县、邵东县,邵阳县、城步新宁县、绥宁县的往返交通费100元标准包干执行,到隆回、武冈的往返交通费按70元标准包干执行,到长沙出差的往返交通费按320元标准包干执行。
(三)省外和省内其他地、州、市(本市和长沙除外)出差的往返交通费凭票和出差依据按规定乘坐的标准据实报销。
4、下乡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洞财行[2019]1号文件执行。具体为:县外出差的按100元/人.天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按120元/人.天补助);县内下乡、出差的按50元/人.天补助。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案件办案单位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办案单位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
(二)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活动中应当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移动终端执法记录设备,并通过“执法记录仪”移动终端拍照或录像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拷贝至各办公室电脑留存,统一上传到法制教育股,做到一案一存档。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办理程序是指根据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行政处罚审核、审批、送达、执行,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结案、归档等环节的总称。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六条 违法事实清楚并已固定证据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单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ニ)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ニ)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办案单位执法人员签名后,交行政相对人签收;
(五)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行政相对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本局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八条 违法事实清楚并已固定证据的在建违法建设,办案单位可以作出拆除决定。
第九条 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当场拆除:
(一)制作现场勘查图、拍照(图片)、视频资料,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询问笔录,查实行政相对人身份证明,填写两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姓名;
(二)确定违法建筑物的房屋性质、结构、面积、地点等;
(三)制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四)制作《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结案报告。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由办案单位在每月25日前填写《当场处罚备案登记表》,报法制教育股备案归档。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受理案件线索范围包含以下方面:
(一)群众举报、投诉线索;
(二)执法入员日常工作巡查线索;
(三)上级部门交办或同级部门移交线索;
(四)城市管理部门移交线索;
(五)其他途径的线索。
第十二条 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线索,统一由局办公室受理后,根据相关职能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办案单位。
上级部门交办、同级部门移送和其他途径的案件线索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相关职能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办案单位。
第十三条 办案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受理,及时报告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第十四条 办案单位受理案件线索后,应当安排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规范着装,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移动终端设备对勘验、检查的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取证:
(一)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二)勘验、检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三)询问案件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复制相关文书资料;
(五)查询、调阅相关文书;
(六)其他应当取得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在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应当通知当地政府或社区负责人到场。
执法人员应当将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交行政相对人或在场人核实,并由核实人签名。如有误差、遗漏,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如有出入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补正。
第十七条 办案单位在案件调查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需要证据保存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证据先行保存和查封、扣押措施。采取证据先行保存和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或《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由执法人员、被调查人或在场人签名、盖章。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或《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被调查人和办案单位分别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保存期限届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将被保存物品退还行政相对人。
异地保存物品的,办案单位应当委托第三人保管,并与保管人签订《物品委托保管协议书》。
办案单位、委托保管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被保管的物品。
办案单位确认违法行为成立的,应当制作《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责令其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办案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节 立 案
第十九条 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案件线索指派专人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
办案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由办案单位会同法制教育股向有执法职能的单位移交。
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由法制教育股负责向相关部门办理案件线索移交。
第二十条 属于立案范围的,由办案单位制作案件来源《案件立案审批表》、现场勘查笔录、拍照(图片)、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讨论记录、《案件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书,与下列材料一并报法制教育股进行法制审核。
(一)违法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或视频资料;
(三)书证;
(四)物证
(五)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或者经查询获得的相关材料;
(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或《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及物品委托保管书;
(七)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委托保管书;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材料;
第三节 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法制教育股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审核人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询问行政相对人、案件经办人,并可以对违法行为和事实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法制教育股对案件立案建议的法制审核,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行政相对人身份是否确定
(三)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是否符合职责权限;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三条 法制教育股对移交的案件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书面作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发现不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或违法行为不确定的,建议不予立案;
(ニ)发现案件证据不齐全的,建议暂不立案,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证据;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法制教育股作出立案审核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四)对不属于受理单位执法范围或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案件,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立案由法制教育股核准案号并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法制教育股对案件处罚建议的法制审核,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三)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是否正确;
(四)文书填写是否规范,用词是否严谨;
(五)对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制教育股对案件处罚进行审核后,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予以审核同意;
(二)对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提出修改建议;
对法制教育股提出的审核意见,办案单位应当予以采纳,法制教育股与办案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或提请召开案审会议确定。
认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案件,应当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存量违法建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
(二)拟对个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处罚金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案件;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案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案件;
(六)拟撤销或变更已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案件;
(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拟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案件;
(八)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九)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且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
(十)其他案审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
案审会应当依法依规审议案件,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议决。
法制教育股根据案审会作出的决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第四节 处罚告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之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考量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由办案单位草拟,经法制教育股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他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查封、扣押的处理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六)拟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九条 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案件,除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外,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存量违法建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
(ニ)拟对个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处罚金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案件;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案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案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十条 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由办案单位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经法制教育股审核,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应当载明下事项:
(一)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执法文书未经法制教育股审核、局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发的,不得加盖本局印章。
第五节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教育股负责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单位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单位应当采纳。
办案单位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建议加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的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行政相对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制教育股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ニ)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行政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局法制教育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行政相对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行政相对人审核签名。
第三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听证报告和笔录。
第六节 送 达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或《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送达受送达人。
第三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文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办案单位应当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并在备注中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ニ)受送达人已向办案单位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节 执 行
第四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罚款外,行政相对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缴纳罚款或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一条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财物作出拍卖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的,制作处罚告知书前,办案单位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行政处罚决定或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当撤销后重新作出。
第四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ニ)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本局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按法定程序执行;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节 结案归档
第四十五条 行政案件结案日期以行政相对人自己主动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日期次日为准。其它的以执行完毕之日为结案日期。
第四十六条 行政案件结案后,办案单位应当在15日内制作《结案审批表》,与结案报告一并移交法制教育股审核。
第四十七条 办案单位应当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将结案案件(纸质和电子文档)按规定整理订卷,送法制教育股归档保存。
第四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办案单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前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由执法人员、被调查人或在场人签名、盖章。
《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一式二份,由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对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办案单位应当委托第三人保管,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与保管人签订代为保管协议。
办案单位、保管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被扣押的设施或物品。
第四十九条 办案单位应当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前,报告局分管领导,并办理查封、扣押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办案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局分管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五十ー条 査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办案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陈述权、申辩权;
(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复议、诉讼的时限和地点;
(四)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在本局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强制执行由办案单位负责实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制教育股负责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局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办案单位负责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七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载明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相对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行政相对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八条 需要立即清除城市道路、公园湖泊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行政相对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行政相对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行政相对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未履行违法建设拆除决定书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办案单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第六十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十ー条 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办案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单位应当采纳。
催告书送达三日内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行政相对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办案单位可以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的同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章 期 限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审批后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提请案审会讨论决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 各类文书应当在以下期限内送达。
(一)《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在现场检查后,确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时,立即送达。
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应当在七日内送达;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应当在处罚告知书送达的三日后或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放弃权利的七日内送达;
(四)《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送达;
(五)《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应当在催告书送达的三日后或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放弃权利的七日内送达;
第六十五条 执法文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复议和诉讼
第六十六条 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法制教育股负责办理。
第六十七条 办案单位应当配合法制教育股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法制教育股依据职能职责监督、检查办案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股室依据职能职责认真受理行政相人的投诉,投诉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法制教育股。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ー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及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应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及依据;单位负责人和受理审批事项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应提供的资料;办理审批事项的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其他应当告知申请人的事项。
第三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前来办理和咨询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的流程和期限,受理行政审批的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按现有规定制定一次性告知清单。
第四条 实行“审管分离”限时办结制度。
1、本局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材料报送至“一站式”审批窗口(政务服务局),驻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对应的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不子受理的理由,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办理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结当日转送对应的管理单位,并第一时问告知当事人。
2、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审批情况,相关股室、管理单位、审批人应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办理交接。
第五条 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局督查考评股或县纪委派驻纪检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2)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3)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4)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5)不能当场补正,不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的;
(6)无法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或者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的;
(7)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2、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差错的,报县纪委派驻纪检组迫究责任人责任:
(1)单位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行政许可或弄度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不当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责任;
(2)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责任;
(3)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责任;
(5)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责任;
(6)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责任。
3、行政审批事项批准后,批后监管工作由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位应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检查、督促、监管。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批后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单位形象或造成损失的,给于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
4、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延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題,相关股室、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现上述行为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示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条 收费减免50%以上(含50%)的,需提供文件依据,并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和内设股室应积极配合并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相关单位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行政审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