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工作情况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1]第038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1]第038

被处罚人:  覃建平  性别:年龄:39 籍贯:湖南洞口              

住(地)址:湖南省洞口县花园镇新店村栗塘组10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洞口县经开区站后路1号地段,进行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私宅)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该私宅实际建设 12 层,超批准自然层数5层,且超建1个夹层和超建屋顶层配套建筑1层,背立面悬挑不符合规划,实际建设用地面积358平方米,建筑基底占地总面积35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5355.38平方米,合计超建筑面积1868.38平方米,该项目违法建设基底占地面积358平方米、建筑面积1790平方米,于2018年3月21日经原洞口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执法处理,剩余78.38平方米未处罚完毕。

3、洞口县经开区站后路1号覃建平、肖元元私宅主体结构12层已完工。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           日,依法送达了

城综罚告(听)字[ 2021 ]第(038)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洞规2018-06、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告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按违法建筑物的工程造价价款的20%的标准没收违法收入(1250元/㎡×20%×78.38㎡=1959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整;

2、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250元/㎡×5%×78.38㎡=4898元)人民币(大写)肆仟捌佰玖拾捌元整罚款。

请当事人于20210517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10517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04月25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达被罚单位(当事人),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被罚单位(户)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及银行所

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

   :84011800000000017

银行所在地点:都梁路、桔城路、雪峰路、文昌路、蔡锷路。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