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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1]第029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2021]第029

被处罚人:  林春霞  性别: 年龄38籍贯:湖南洞口              

住(地)址:  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和平街五松巷55号                                        

经查实,你(单位)洞口县文昌街道双洲路188号地段,进行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私宅)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该违法建设当事人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洞规文昌

2018-32),审批5层,审批底层面积112㎡,审批总建筑面积为648㎡;实建5层,框混结构,实际底层面积133.82㎡,超基底面积21.82㎡;2至5层北立面实建建筑悬挑1.2m,超批准宽度0.2m,每层扩大面积26㎡,实际总建筑面积为927.71㎡,超总建筑面积279.71㎡。

3、洞口县文昌街道双洲路188号隆博、林春霞私宅主体结构5层已完工。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2021415日,依法送达了

城综罚告(听)字[ 2021 ]第(029)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洞规文昌2018-32)、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告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按违法建筑物的工程造价价款的20%的标准没收违法收入(930元/㎡×20%×279.71㎡=52026元)人民币(大写)伍万贰仟零贰拾陆元整;

2、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930元/㎡×5%×279.71㎡=13006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零陆元整罚款。

请当事人于2021513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15  13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420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达被罚单位(当事人),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被罚单位(户)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及银行所

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洞口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

   :84011800000000017

银行所在地点:都梁路、桔城路、雪峰路、文昌路、蔡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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