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 2021 ]第018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 2021 ]第018号
被处罚单位: 洞口万荣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文生 性别: 男 年龄:53岁 籍贯:江西新余 住(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居路135号3栋202室
经查实,你(单位)在 洞口县经济开发区洞绥路地段,进行的
经济开发区国际商贸城4号楼项目,因未经竣工验收,擅自进行二次装修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理规定;我局于2021年04月26日,依法送达了洞城综罚告(听)字[ 2021 ]第(018)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1、 现场勘查笔、巡视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 现场图片、影像资料、佐证材料。
3、 行政执法询问当事人签字笔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理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按违法建筑物的工程造价合同价款的2.1%的标准罚款960000元×2.1%合计金额:20160元(大写:贰万零壹佰陆拾圆整)。
请当事人于2021年05月25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县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1年05月25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