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 2021 ]第014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 2021 ]第014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为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鸿宝 性别: 男 年龄:35岁 籍贯:湖南洞口
住(地)址: 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茶铺茶场八角三队
经查实,你(单位)在 洞口县经济开发区都梁路以北机场路以西 地段,进行的 关于洞口县为百科技园厂房二期违法案件移送的函 ,因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处理规定;我局于2021年04月12日,依法送达了洞城综罚告(听)字[ 2021 ]第(014)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1、 现场勘查笔、巡视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 现场图片、影像资料、佐证材料。
3、 行政执法询问当事人签字笔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处理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二、按违法建筑物的工程合同价款的1.8%的标准罚款2782317×1.8%合计金额:50080元(大写:伍万零捌拾圆整)。
请当事人于2021年05月08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1年05月08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