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 2021]第 051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 2021]第 051号
被处罚单位全称:湖南天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和庭
法定代表人:肖和庭 办公场所:洞口县洞口镇雪峰西路188号 住(地)址: 洞口县花古乡七里村万里组
经查实,你(单位)在 砚龙路2号 地段,进行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该房屋2017年7月开工建设。2019年8月2日经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股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指标出具的该项目建筑面积计算:①、天坤.溪园项目批准占地面积740.1㎡,建筑总面积5601㎡。②、洞口县企业养老保险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准占地面积514.9㎡,建筑总面积7461.1㎡,总批准占地面积为1255㎡,总批准建筑面积为1306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确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属于违法施工建设。
3、该违法建筑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指标主体于2019年12月建设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 2021年 05 月 14日,依法送达了 洞城综罚告(听)字[ 2021]第(051)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一、现场勘查笔、巡视检查笔录。
二、现场图片、影像资料、佐证材料。
三、行政执法询问当事人签字笔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13062.1㎡×1250m²/元×5%合计金额:816381(大写:捌拾壹万陆仟叁佰捌拾壹圆整)。
2、如果该项目还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再另行立案查处。
请当事人于 2021年 06月10日前以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 2021年 06 月 10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佰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 05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