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1]第049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1]第049号
被处罚人: 王湘平 性别:男 年龄:48岁 籍贯: 湖南洞口
住(地)址: 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洞绥路123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 洞口县凤凰路三进5号(花山村与园艺场交界处)地段,进行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私宅)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该私宅为砖混结构,实际建设7 层,超批准自然层数1层,且超建1个夹层和超建屋顶层配套建筑1层,背立面悬挑1.5米不符合规划,实际建设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基底占地总面积12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998.16平方米,合计超建筑面积250.16平方米。
3、王湘平私宅7层主体结构已完工。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依法送达了 洞城综罚告(听)字[ 2021 ]第(049)号 ,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洞规文昌2019-33、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告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按违法建筑物的工程造价价款的20%的标准没收违法收入(880元/㎡×20%×250.16㎡=44028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零贰拾捌元整;
2、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880元/㎡×5%×250.16㎡=11007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零柒元整罚款。
请当事人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1年 6 月 15 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