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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整治县城建成区违规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

关于全面整治县城建成区违规占用公共区域

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

洞政告〔2020〕6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开展违规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县城建成区内违规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占用公共区域搞违法建设,不做违法建设参与者,不租赁、买卖违法建设房屋,积极主动配合查处违法建设。既有占用公共区域的违法建设须自行拆除,在限期拆除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县城建成区内侵占已建成道路、人行道、绿化用地、消防专用通道、相邻房屋间距道路、供用电走廊用地;总规、控规、修建性详规的规划道路;不符合规划许可正负零标高的台阶;占用其他公共设施、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等进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救援防大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花古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联合执法。

四、在整治违规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强制拆除违规占用公共区域的违法建设后,拒不按法定程序交纳罚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违法建设人员强制执行罚款,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特此通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0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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