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
二、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没收的违法收入指的是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无条件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对拒不停工的,由供电、供水部门配合执法部门采取断水、断电措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违建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执法行动。
四、对顶风抢建的,特别是在棚户区搬迁改造及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谋取私利而违法抢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违法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擅自出售、出租违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市民购买、租赁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六、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扰执法或暴力抗法,组织、煽动、幕后策划群众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如有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要积极主动到城管部门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将相关情况移交县纪监委,由县纪监委依法依纪对涉及的党员干部追究责任。
八、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尽可能将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在工作中执行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严肃追究党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严格保密。投诉、举报电话:0739--7230218。
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文件规定若与本通告不一致,以本通告为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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