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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及签注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

 (四)关于启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传〔2014〕88号)

 (五)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办理时限的通知(湘公境传〔2014〕149号)

 (六)《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意见》(公境〔2016〕882号)

办理条件

(一)   洞口县户籍居民

(二)   湖南省内户籍居民

(三)   持有洞口县居住证的非我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港澳商务类、赴港澳定居类除外)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 往来港澳地区一次有效签注15元/项次,

  往来港澳签注(一年内多次有效)80元/件;

收费依据

1、湘价费[2008]63号    2、公境装(2013)2037号

 

办理流程
 (一)洞口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受理

 (二)洞口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大队审核

 (三)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支队审批

 (四)省公安厅制证(市公安局制作签注)

 (五)受理单位窗口发证

申请材料

(一)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   居民身份证

(三)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四)   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

  还需提交:

  1、本人户口簿(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2、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如监护人无法陪同 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出 具意见。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 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 证明。在洞口地区以外的地方登记备案的, 需回户口所在地申请

 (六)提交与出境事由(签注种类) 相应的资料:

  1、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 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 或者护照。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
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  

  2、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 特别 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 门治安警察局出入 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 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 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 准文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 身份证明表》。

  3、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 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持有洞口县居住证的非我县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及其他 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的申请材料。

(八)已持有有效的往来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需提交原通行证。

办理机构

洞口县公安局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洞口县大正街18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

 0739-723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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