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是主管全县林业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制全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发展规划、计划。
㈡、拟制全县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林业资金。
㈢、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管理站的管理工作,对国有林场、苗圃实行宏观管理。
㈣、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防护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协助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㈤、组织、指导陆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有害生物普查和林木种子执法工作。
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消防工作;负责指导林业公安林业检察和林业审判工作,搞好林业公、检、法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
㈦、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审核申报实施和管理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㈧、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及林木花卉的发展与培育。负责经济林名、特、优、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㈨、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