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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4305250009/2021-00588 -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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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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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文日期:
2021-04-23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发文日期:
当事人:林伟群,男,汉族。
当事人林伟群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10日早上我局收到大水高速路口动物疫情守卡点举报,当事人林伟群在木瓜大胜沙场生猪转运栏舍经营销售102头生猪,销售金额264600元,没有申报检疫,该批生猪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1年4月10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林伟群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提取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足以认定:
1、林伟群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林伟群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销售了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及对相关事实的认可。
3、洞农(动监)告〔2021〕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的认可。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2021年4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洞农(动监)告〔2021〕1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接到告知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申辩,没有申请听证。因当事人林伟群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办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涉案生猪货值金额26%的罚款,即264600元×26%计
人民币68796元整。陆万捌千柒佰玖拾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洞口县农商银行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帐号:8401180000000001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