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政策宣传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9月,我县对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现将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做如下说明:
一、筹资标准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5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1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人。在2017年过渡期内,城镇居民低保对象100元/人/年,不足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资助,其中1-2级残疾人员和三无人员(无赡养人员、无扶养人员、无生活来源人员)费用由县民政部门全额资助;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优抚对象和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75周岁以上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由乡镇民政办登记造册,经县民政局核实后从民政医疗救助基金中代为缴纳。
二、筹资时间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 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筹资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筹资工作采取收取现金的方式,由驻村(社区)干部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村(社区)干部代收代缴,对外出人员电话联系或由其委托人代缴。收缴时以户为单位参保,参保人员需在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参保,并以户为单位开具医疗保险专用缴费收据,收据上注明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收取资金等项目。
四、过渡期内补偿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至2016年12月31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并行运行,不得变更政策,按原渠道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暂继续使用,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2017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按新制定的政策执行。
请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到所在村(社区)干部处缴纳参保资金。
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