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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食药工商质量案字〔2018〕A6号

当事人:袁x宏, 性别:男,48岁,民族:汉,住址:洞口县高沙镇塘前村老屋组,文化程度:初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6241969xxxx7211。经营范围:卤菜加工销售。

2017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高沙镇蓼湄路袁仕宏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从事卤菜加工生产销售,涉嫌违反无证从事小作坊加工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7年6月开始,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在洞口县高沙镇蓼湄路从事卤菜加工生产销售。至查获时止的经营额9000元,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7年12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17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三、2017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四、2017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卤菜加工销售的事实。

上述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调查人、证据提供人等签字确认无异议。且和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局已于2018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洞食药工商质量告字〔2018A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卤菜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000元的事实,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对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湖南洞口农商行(帐号:8401180000000001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予以公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洞口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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