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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食药工商质量监处字〔2018〕A091号

关于x取得《小作坊加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卤菜加工制作案处

当事人:x,男、汉族、出生于19710116日,住址:湖南省洞口县隆回县南岳庙乡新河村三组21号,身份证号码:4326221971011xxxx5,联系电话:18673xxxx85,现住在洞口县文昌街道新平村。

2018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洞口县新平村赵记卤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系黄开艳经营,从事卤菜制作及销售,经查店内未悬挂《小作坊加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询问:赵光宇称未办理《小作坊加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81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5月开始在洞口县文昌街道新平村从事卤菜加工制作销售,取得《小作坊加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我们依法收集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证据一、2018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洞口县文昌街道新平村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加工制作卤菜的事实。

证据二、2018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洞口县文昌街道新平村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卤菜加工制作的场所        

证据三、2018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取得《小作坊加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卤菜加工制售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捺印确认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局于20181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洞食药工商质量监听字[2018]A 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异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据此,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权基准》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洞口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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