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市监处字〔2019〕A40号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市监处字〔2019〕A40号
当事人:洞口县工贸职业技术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430525668595307C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洞口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唐*球(曾*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26241972****747X
联系电话:180****356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洞口镇
2019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洞口县工贸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有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涉案企业在2019年8月21日前进行整改。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大米(生产企业:洞口县金稻子大米厂,产品类型:籼米,生产地址:洞口县花园镇宝岭村春风组,生产日期:2019.10.21,保质期:6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102301027)、侗歌菜籽油,生产企业:怀化盛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怀化市芷江路新家庄村,生产日期: 2019.7.16,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3120200052)两种产品仍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县局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采购大米、侗歌菜籽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2.当事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曾广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我局提供购进大米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各壹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大米包装袋壹份;购进产品侗歌菜籽油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及委托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各壹份,现场检查时拍摄侗歌菜籽油的包装袋壹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大米、侗歌菜籽油查验了供货者资质材料,但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8日对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曾广志进行调查询问且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4日对当事人下发并经当事人签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予以责令改正。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等签字确认无异议,且和本案事实相关联同,可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明。
本局于2019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洞市监餐处告〔2019〕A 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840118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