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市监药处〔2019〕A39号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市监药处〔2019〕A39号
当事人:湖南华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洞口县江口中心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525******W1X9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江口镇江口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聂东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624******047219
联系电话:139****572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江口镇江口村**路
2019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华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洞口县江口中心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有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7月12日前完成整改。2019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有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经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药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营业员在营业场所内未佩戴标示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阴凉药品区第四层药架上陈列有处方药鲜竹沥与非处方药混合陈列;药店不能提供2019年度营业场所、常温区、阴凉区温湿度监测记录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壹份,拟证明你药店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拍摄现场图片打印件贰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情况。
3.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负责人聂*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拟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聂*斌进行调查询问而制作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2日对当事人下发并经你药店签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拟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等签字确认无异议,且和本案事实相关联同,可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明。
本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洞市监药处告〔2019〕A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营业员未佩戴标示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六条“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应当挂牌明示。”之规定;当事人的“阴凉药品区第四层药架上陈列有处方药鲜竹沥与非处方药混合陈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之规定;当事人的“不能提供2019年度营业场所、常温区、阴凉区温湿度监测记录册”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之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之规定,构成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品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户名: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18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