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市监处字〔2019]A5号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市监处字〔2019]A5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邵阳华泰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25******3620
住所(地址)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703******290017
联系电话:189****5638
其他联系方式:0739722**66
联系地址: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号
2019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华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退货区与待验区过道陈列经营有多潘立酮片、万通筋骨片、阿魏酸哌嗪片、氟康唑胶囊四种药品,其中,万通筋骨片、阿魏酸哌嗪片、氟康唑胶囊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三种过期药品依法进行扣押。经调查,当事人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7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2019年3月14日经营有2019年3月12日从洞口县中医医院退回的万通筋骨片(包装标示生产企业: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70311K,规格:每片重0.28g,有效期:2019年02月,数量172盒,售价14.5元/盒,货值金额为2494元)、阿魏酸哌嗪片(包装标示生产企业: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70205,规格:50mg,有效期:2019年1月,数量210瓶,售价12.5元/瓶,货值金额为2625元)、氟康唑胶囊(包装标示生产企业: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1202规格:50mg、生产日期:2016年12月30日、有效期:2018年11月,数量80盒,售价12.5元/盒,货值金额为1000元)的三种药品,陈列于当事人退货区与待验区过道进行销售,上述三种药品均已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为6119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6日在当事人退货区与待验区过道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2、《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洞市监药〔2019〕01号)壹份、《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洞市监药〔201901号)壹份,实施强制扣押;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股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仓储部经理陈*蟾、业务员廖*艳、质管员许*军做了询问调查,制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各壹份;2019年4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还对与当事人经营的三种过期药品有业务关系的洞口县中医医院西药库工作人员朱*珍、西药库药品会计做了询问调查,制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各壹份,2019年5月7日,我局执法员对当事人负责人吴*照进行了询问调查,制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我局提供洞口县中医医院的退货清单壹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来源。
5、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过期药品万通筋骨片、阿魏酸哌嗪片、氟康唑胶囊,三种过期药品的外包装进行拍照打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
6、当事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菅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公司负责人吴*照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上述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等签字确认无异议。且和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本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洞市监告字[2019]A5号《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2019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华泰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退货区与待验区过道堆放有过期药品经营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过期药品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故按照行政处罚适度原则,建议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万通筋骨片172盒、阿魏酸哌嗪片210瓶氟康唑胶囊80盒;2、处以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6119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18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者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