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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药处20216

当事人:湖南诺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洞口宝芝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525MA4QNFXJXD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CA7394008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5250231460

营业地址(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文昌街道文昌路

(烟草公司斜对面)

企业负责人姓名:佘玉梅

身份证号码:432624********0084

联系电话:138*****18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和平街才蔬巷27号

2020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非药品第八代蚁力神在外包装、说明书宣称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药用疗效等,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当事人营业场所也未发现陈列和贮存有该商品。

经调查及对举报材料的审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从一商品推销员处(无联系方式)购进商品第八代蚁力神1大盒(共10小盒),购进价每小盒8元,销售价每小盒18元,销售所得180元。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第八代蚁力神的包装、说明书、标签均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且不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不是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二条之规定,该商品不符合药品的定义,不属于药品。但该商品说明书、标签均标识有“【主要功效】补肾壮阳、固本填精、适用于阳痿早泄、阴茎短小、体虚乏力、射精无力、腰酸背痛、遗精滑精………”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存在有销售的非药品第八代蚁力神说明书、标签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交办函》(洞市监投举〔2020〕38号)、《举报登记表》(编号:20201108)和《对邵阳中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洞口宝芝林店举报》举报材料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该案件来源于群众实名举报。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佘玉梅进行调查询问而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非药品第八代蚁力神及其说明书、标签标识有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客观事实。

3.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佘玉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具有药品、食品经营及非药品经营主体资格。

4.举报人提供的购物视频截图及支付凭证截图共1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非药品第八代蚁力神及销售所得180元的客观事实                                    

5.举报人提供的商品照片共8页,证明涉案商品说明书、标签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等签字确认无异议,且和本案事实相关联同,可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明。

  本局于2021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洞市监药处告〔202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非药品第八代蚁力神说明书、标签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非药品说明书、标签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非药品第八代蚁力神的说明书、标签均标识有【主要功效】补肾壮阳、固本填精、适用于阳痿早泄、阴茎短小、体虚乏力、射精无力、腰酸背痛、遗精滑精………”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行为,是药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性行为,特别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范,有了明确的罚则,但当事人未能在思想上给予应有重视,在购进和销售非药品时未能尽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查验义务,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且被群众实名举报,主观上具有违法故意,安全经营意识淡薄,客观上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社会危害较大,但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整改态度坚决,整改措施有力,及时主动终止销售行为且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如实说明事实经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非药品第八代蚁力神说明书、标签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5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51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户名: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18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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