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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

 

洞安监〔2017〕30号

 

关于印发《洞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职能股室、二级机构,各乡镇安监站:

    现将《洞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4日

 

洞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

实施方案

 

      根据《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通知》(洞政办函〔2017〕60号)和《洞口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贯彻实施方案》(洞安委办〔2017〕46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和落实我局重大事故隐患“一单四制”制度,推动直接监管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以下简称“一单四制”)在我局各直接监管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工商贸行业领域企业中落地落实,全面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对照标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活动,全面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保障

成立我局直接监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推进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曾志贤担任组长,王业元、蒋清良、曾传勇、唐学军、李少同、黄绍文为副组长,相应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负责“一单四制”制度落实的日常管理工作,曾曼力为信息联络员。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制度

各职能股室要尽快建立起本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对排查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市、县安委办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建立隐患清单,并落实交办、台账、销号、通报等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治理进度和整改销号信息材料。

(二)明确认定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订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附后),认定露天采石场、尾矿库以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规范工作程序

各职能股室要严格按照我局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对直管领域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一单四制”管理,并遵行如下程序: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各股室要列出清单,立即予以交办,并进行台账管理。

2、企业对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明确治理责任、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治理到位并及时向所属业务股室申请销号。

3、相关业务股室在收到企业的销号申请后 日内进行现场验收,整治到位的由该业务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4、局办公室每季度对直接监管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销号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

(四)强化执法处置

相关职能股室对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治理到位,逾期未治理到位或未按期申请验收的,移交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开展行政执法。对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供电、停供民爆物品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4、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5、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

6、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管理台账

7、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销号审批表

8、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

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附件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附件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附件4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隐患

编号

隐患名称

所在地理

位置

任务来源

隐患简况

隐患排查 发现时间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协调督办

单位

计划完

成时间

核销

情况

1

**(权属单位名称)+隐患简描

**县(市、区)**镇(街道)

(本单位检查发现、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或企事业单位报告等)

2

3

4

注:为便于隐患清单的信息化管理,在清单中特设隐患编号,用于区别隐患排查发现年份、所在地区和数量。隐患编号按照“* E-04(☆)#”格式进行编排,其中:“*”为隐患为排查发现年份;E-邵阳市,04—洞口县,“#”为同地区本行业领域同类隐患的流水编号;“☆”为地区代码:文昌—001,雪峰—002,高沙—003,石江—004,竹市—005,山门—006,黄桥—007,毓兰—008,江口—009,醪田—010,花园—011,花古—012,古楼—013,长塘---014,大屋—015,桐山---016,石柱—017,水东---018,杨林—019,岩山—020,罗溪—021,渣坪—022,月溪—023,茶铺--024。如文昌2017年的1号重大隐患编号为2017 E-04(001)01。


 

附件5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经研究认定,               ×××××    (隐患名称)      

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省、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将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下达给你单位,请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迅速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机构、人员、措施、时限和预案,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整治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在              日前将隐患整改到位,并于每月月底上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如治理任务已完成,请及时报我单位组织验收和销号。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要向我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6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管理台账

交办单位:                             隐患编号:

隐患名称

计划完

成时间

整改责任

单位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主要治理

内容

前期工作

情况

(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的情况;有关部门下达执法文书、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治理进展

情况

现场核查、抽查的情况

销号情况


 

附件7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销号审批表

销号

任务

隐患名称

整改时限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

主要治理内容

隐患治理

完成情况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自行验收       

的情况

申报

意见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交办单位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向交办单位申报。


 

附件8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隐患

编号

隐患上报

单位

隐患名称

隐患简况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交办单位

计划完

成时间

销号

情况

1

2

3

4

注:1、隐患编号用于区别隐患所在地区、排查发现年份和隐患类型,以“*E-04(☆)—★—#”格式进行编排,其中:E-邵阳市,04—洞口县

“*” 为排查发现年份, “☆”为地区代码, “★”为隐患所属行业领域代码:FM—非煤矿山安全隐患,WH—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YH—烟花爆竹安全隐患,GM—工贸行业中除消防、特种设备、民爆物品以外的其他安全隐患,WK—尾矿库安全隐患。

 “#”为同地区同行业领域隐患的流水编号。

如:如文昌2017年的1号重大隐患编号为2017 E-04-(001)--DJ—001。

2、此表每季度末上报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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