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 |
-
- 索引号:
4305250009/2017-00019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 所属主题: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文日期:
2017-11-10 -
公开范围:
- 发文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建立健全全省公路治超处罚和问责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治超工作(含高速公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一超四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治超办将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计重收费系统确认的超限超载行为所涉及的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非法改装企业、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的相关信息,分别抄告公安交警、道路运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和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由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依法对相应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一超四究”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一)负责路面治超执法的有关部门在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卸载、处罚的同时,应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非法改装、货物装载源头等相关信息报送县(市、区)治超办。
(二)县级或上一级治超办应负责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非法改装、货物装载源头等相关信息分别抄告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应乡(镇、街道)政府或上一级政府。
(三)公安交警、道路运管等职能部门和相应乡(镇、街道)政府分别负责对违法车辆驾驶人、非法改装企业、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四)相关违法当事人属本县(市、区)的,其相关违
法信息由县级治超办于3个工作日之内统一抄告;相关违法当事人属外县(市、区),但属同一市州辖区的,其相关违法信息由县级治超办于5个工作日之内呈报市级治超办,由市州治超办于次月5日之前统一抄告;相关违法当事人属外市州或外省(市、区)的,其相关违法信息由县级治超办于7个工作日之内呈报市级治超办,市级治超办于次月10日之前汇总呈报省治超办,由省治超办于次月15日之前汇总并统一抄告。
(五)高速公路出口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数据,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属地原则,分别于次月5日前抄送其车籍地所属的市(州)治超办,系外省(市、区)的,则于次月10日之前抄送给省治超办,省治超办于次月15日之前汇总并统一处理。
(六)相应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县(市、区)治超办,经治超办核准后销号。如不能按时办结,应及时主动向抄告单位说明情况。
(七)自2017年7月1日起,省级治超办负责对超限100%及以上的违法行为“一超四究”落实情况进行为期六个月的重点督办,并对重点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对重大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处理情况进行集中曝光;市级治超办负责对超限50%(含50%)至100%的违法行为“一超四究”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并对重点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对重大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处理情况进行集中曝光;县级治超办负责对超限50%以下的违法行为“一超四究”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并对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对典型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处理情况进行集中曝光。
(八)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九)省交通运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市州“一超四究”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交通运输发展目标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条 信息抄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法车辆驾驶人姓名、性别、籍贯、联系电话,以及驾驶证号与发证机关、从业资格证号与发证机关。
(二)违法车辆牌号、车型(含轴数)、所属单位(含车籍)、道路运输证号及发证单位、非法改装情况、装载货物名称、发货地(单位)、收货地(单位)。
(三)违法违规行为及被查处情况。
第六条 责任追究和处理结果反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车辆所属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
(二)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
(三)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
第七条 各级治超办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将“一超四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治超工作和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范畴,严格兑现治超考核奖惩机制。
对“一超四究”制度执行不力的市、县,一经查实,将在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暂停该市、县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和交通口资金拨付,并公开曝光。
第八条 各级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建成联网后,相关信息实行网上录入、抄告、反馈。
第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省交通运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