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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250009/2018-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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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文日期:
2018-11-20 -
公开范围:
- 发文日期:
毓政发〔2018〕66号
关于印发《毓兰镇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
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村,镇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8〕38号)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同意,我镇制定《毓兰镇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毓兰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毓兰镇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市、镇各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8〕38号)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坚持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坚持正确引导、统筹衔接、综合施策。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主要措施
(一)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保障。结合我镇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低保动态管理要求,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6号)等文件要求,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各村应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着力从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低保渐退等方面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的政策办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含尿毒症)、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特大疾病,且近两年内经治疗产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1.2万元,并获得重特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2、建立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细化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对于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程序适当扣减。计算公式为:扣减后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年总收入/12/家庭人口-当年低保标准。如扣减后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可按低保申请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如同一家庭同时出现以上两项支出的可叠加扣减当年低保标准。
3、进一步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各村要全面应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强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核对,对所有社会救助对象务必做到“逢进必核”。
4、建立低保渐退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允许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家庭自主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各村民政办、扶贫办要及时共享贫困人口数据,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复核。
(三)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救助水平。我镇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既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也从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每年动态确定我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四)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救助。各村要严格按照《洞口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洞民发〔2018〕23号)规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不得随意扩大救助对象范围、类别,严格遵守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并上报镇民政局审批。
(六)建立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脱贫攻坚中要给予特殊关注的重要方面。各村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加强农村养老和留守儿童关爱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村社会工作站作用,实行定期探访制度,完善信息统计台帐,细化关爱保护帮扶措施。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督促落实家庭监护责任。
(七)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街接。
1、加强对象衔接。坚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 “符合条件,互相纳入”的原则,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政策的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2、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原则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每年复核一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其他低保对象每季度复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
3、加强制度衔接。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严格遵守低保认定程序,做到应保尽保;镇民政办要按县局要求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及时动态调整低保标准,确保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镇扶贫办要配合提供已脱贫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数据,协同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八)加大帮扶力度。
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其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困难。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要建立一户一档,明确帮扶内容和措施。要以村(居)委会为基础建立帮扶机制,充分发挥村支两委作用,发动村支两委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实行生活帮扶。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爱心人士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结对帮扶。要大力提倡邻里互助,形成良好的乡村风气,帮助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照料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要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做好社会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扶贫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
(二)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局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敬老院建设和运转、护理区改造、照料护理费等资金。
(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要全面建立村级民生协理制度,从2018年起,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兼职民生协理员;要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民政服务,购买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
(四)加强检查督查。各村要加强工作责任,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强化履职尽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落实、作风扎实、措施精准、管理规范。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注重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舆论引导作用,强化脱贫光荣导向,强化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意识,注重培养贫困群众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注重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各村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扶贫办。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若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